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提升農業生產抗災減災能力,加強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農財發〔2015〕71號)和《重慶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渝府辦發〔2015〕1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為應對農業遭遇特、重大災害恢複生產,市場供應出現短缺時調控種子市場進行的應急儲備。
第三條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市級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
第二章儲備計劃
第四條儲備種類。種子儲備的種類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適宜災後改種補種的水稻、玉米、馬鈴薯、雜糧、雜豆、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種;
(二)生產需求大、繁製種風險高的品種及其親本;
(三)適宜備荒的作物品種。
第五條儲備數量。原則上水稻、玉米、油菜儲備不低於全市商品種用種量的2%。其他作物儲備不低於商品種用種量的1%。同時結合當年項目資金規模最終確定。
第六條儲備計劃。市農業農村委應結合全市自然災害發生規律、農作物品種布局等綜合情況,根據儲備資金規模,及時科學製定種子儲備年度計劃,確定儲備的作物種類、種子數量、質量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 種子儲備
第七條儲備方式。
(一)購買儲備服務。即按照政府采購形式,購買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服務,儲備單位負責為政府提供種子儲備服務。市農業農村委隻有儲備種子的調用權,無儲備種子的所有權。
(二)購買儲備種子。即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購買救災備荒種子,並由儲備單位負責儲備。市農業農村委既有儲備種子的調用權,又有儲備種子的所有權。
儲備周期不超過一年。根據儲備作物特性需要調整儲備周期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八條承儲單位。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行市場化運作,以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承儲單位。承儲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主要農作物儲備品種應是通過審定的品種。
(三)在市內具備自有產權的倉儲設施(包括種子專用倉庫、加工設備、檢測設施等);具有健全的倉儲防護措施和管理製度;有專倉儲存、專人專賬管理,保證賬物相符的管理製度。
(四)具有良好信譽,近3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未出現種子質量事故。
第九條市農業農村委應與承儲單位簽訂種子儲備合同,明確儲備作物類型、品種、數量、質量、期限、補貼標準等,規定雙方的權、責。
第十條承儲單位根據種子儲備合同落實儲備任務,做好種子收儲、加工、檢驗及保管等工作,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第十一條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承儲單位須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確保儲備種子質量。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市農業農村委同意。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建立種子儲備檔案,建立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製度,加強管理,確保儲備種子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儲備期滿,采取購買儲備服務方式的,其未調用的種子由承儲單位自行處置;采取購買儲備種子方式的,其未調用的種子由承儲單位報市農業農村委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種子調用
第十五條在儲備期間,市農業農村委可以根據需要調用市級救災備荒儲備種子;未經市農業農村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種子。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調劑市場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調用救災備荒種子的,由擬調用儲備種子的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書麵申請。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複,並向承儲單位開具救災備荒儲備種子調撥單。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應按照市農業農村委的調用通知,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並向調入單位提供種子質量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儲備的種子,應本著保本的原則,以不高於儲備品種的出廠價確定調用種子價格;采取購買種子方式儲備的種子,應免費發放受災對象。
調運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辦理,承儲單位有義務協助調入方做好調運工作,調運費用由調入方承擔。
第十九條調用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將調出儲備種子的時間、地點、數量、品種等情況書麵報告市農業農村委。調入方應及時將儲備種子調配救災使用情況書麵報告市農業農村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災備荒種子儲備項目資金納入市農業農村委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市農業農村委每年按要求實施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項目,並做好項目驗收和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委根據種子儲備合同撥付給儲備單位。以購買儲備服務方式撥付的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資金實行包幹使用,主要用於儲備種子的倉儲保管、種子檢驗、自然損耗、轉商虧損、貸款貼息等相關費用的補助。儲備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建立資金明細賬,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的監督管理,組織人員不定期對種子儲備任務落實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承儲單位加強救災備荒儲備種子出入庫、種子質量的日常監管,確保儲備種子的數量與質量符合要求、儲備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擅自調用儲備種子的,市農業農村委有權收回或不予撥付項目資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未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貯藏要求儲備種子的,不予撥付項目資金或收回項目資金,取消下年度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競標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違反相關財政規定,按財政有關規定追究承儲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收回或不予發放項目資金。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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